近日,温州市教育局为规范普通高中和中职学生相互转学出台规定,明确提出普高生和中职生之间允许互相转学。这意味着,读中职的学生仍有机会去普通高中就读,而自觉不适合普高的学生也多了一次选择机会。
推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相互转学工作,旨在建立普职融通、多元立交的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该规定明确了普职互转的对象、时限、条件和原则、流程等要求。即全市全日制在册普通高中或中职学校的高一高二学生,共有3次转学机会,分别为高一第二学期初、高二第一学期初和高二第二学期初。
需要转学的普通高中学生或中职学校学生,可向所在学校和申请转入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在申请转入学校有空余学额,且经转入学校组织考核,经转出、转入学校及双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经批准转学的学生在普职互转时限内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编入相应的年级、班级(或专业)学习,建立中职(或普高)学籍,注销原普高(或中职)学籍。
转学后,如何认定学分、安排年级?对此,市教育局此次明确,中职学校和普高应根据本校课程设置要求和学分认定办法,对转入学生已修习的课程,按“相同直认、相近互认“的原则进行学分认定,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学习。
规定还指出,在毕业认定和毕业证书发放上,转入中职学校的普高学生在达到中职教育毕业标准后,方可获得中职学校毕业证书。转入普通高中的中职学生,在达到普通高中教育毕业标准后,方可获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普职互转的学生与同年级学生一起进行毕业认定,一起发放毕业证书。规定从5月20日起开始施行。
为建立普职融通、多元立交的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相互转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普通高中(以下简称“普高”)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学生相互转学(以下简称“普职互转”)工作作出如下规定。普职互转对象为全市全日制在籍在册普通高中或中职学校的高一、高二学生。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相互转学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5〕20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22〕18号)等文件规定,普高或中职学校在校生共有3次转学机会,即高一第二学期初、高二第一学期初和高二第二学期初。
1.学生申请普职互转,其申请转入的学校必须有空余学额,经转入学校组织考核通过,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中职学生转入普高学校,其当年中考成绩要符合转入学校录取要求。2.普职互转原则上在同一县域内进行,生源地不具备普职互转条件的,可申请跨县域互转。3.普职互转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同年级学习,与同届毕业生同时毕业。普高学生转入中职学校只能转入三年制专业。
凡有转学意愿的普高(或中职)学生,可在高一第一学期、高一第二学期或高二第一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向所在学校和申请转入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由转入学校组织考核,经转出、转入学校及双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经批准转学的学生须在普职互转时限内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编入相应的年级、班级(或专业)学习,建立中职(或普高)学籍,注销原普高(或中职)学籍。普职互转的学生须提供转出、转入学校及双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的《温州市高中段学生普职互转申请表》(见附件)(普通高中转中职学校的另需提供原就读学校出具已备注学生去向的学籍信息表),作为普职互转的依据。转入学校在建立学生学籍时应注明普职互转等相关信息。
中职学校和普高应根据本校课程设置要求和学分认定办法,对转入学生已修习的课程,按“相同直认、相近互认”的原则进行学分认定,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学习。
中职学校转入普高学校的学生,其在中职学校修习的专业课程获得的成绩或学分可认定为普高职业技能类选修课程学分。普高学校转入中职学校的学生,其在普高学校修习的文化课程和选修课程获得的成绩或学分可认定为转入中职学校相应课程成绩或学分。
普高学生转入中职学校后,需达到中职教育毕业标准,方可获得中职学校毕业证书。转入普通高中的中职学生,需达到普通高中教育毕业标准,方可获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普职互转的学生与同年级学生一起进行毕业认定,一起发放毕业证书。
温州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处负责协调全市普职互转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职互转工作的领导,加强普职互转学生的学籍管理,落实转入中职学生的资助政策。普高和中职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进一步研究细化普职互转有关措施,加强对转入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做好普高与中职学校的课程衔接,指导学生形成个人的修习计划,帮助学生尽快融入新集体、适应新的学习生活。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学生相互转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温教基〔2015〕66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4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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