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异地高考”申请11月5日开始,请备好相关
异地高考:指外地人在本地参加高考。外省考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在广东参加高考。(广东户口的同学不需要,可以忽略不看)
近日,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应届高中毕业的随迁子女于2018年11月5日-15日在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往届毕业的随迁子女可在原毕业学校所在地的区招考办提出申请,申请截止日期可延长至高考报名结束时间。
随迁子女提出审核申请时应提交随迁子女及其父亲和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职业相关材料、合法稳定住所相关材料、居住证相关材料及社保相关材料原件。
对于报考材料不完整的随迁子女,各报名点应指引考生到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对于明显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各报名点应不予受理,并及时指引考生回原籍地参加高考报名。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2019年高考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穗招考办〔2018〕294号
各区招考办,各高考报名点:
为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简称“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2019年高考的相关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考〔2013〕7号,见附件3)和《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41号,见附件4)的相关规定执行,若上级部门对报考条件作出修订,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二、资格申报
(一)时间和地点。
应届高中毕业的随迁子女于2018年11月5日-15日在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往届毕业的随迁子女可在原毕业学校所在地的区招考办提出申请,申请截止日期可延长至高考报名结束时间。具体日程安排请见附件1。
(二)提交材料
随迁子女提出审核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
1.基本材料:随迁子女及其父亲和母亲的户口本、身份证。若父亲或母亲的身份信息和监护关系与学籍系统登记的不一致,须另外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监护人变更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
2.合法稳定职业相关材料: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的《就业创业证》《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3.合法稳定住所相关材料: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的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工作单位开具的宿舍证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4.居住证相关材料: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的居住证原件。居住证办理地点在广州和深圳以外其他地市的,还应提交经当地居住证管理部门盖章的《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表》(附件2)。
5.社保相关材料: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的社保卡原件。社保缴费地点在广州、深圳和省社保中心以外其他地方的,还应提交经当地社保部门盖章的《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表》和缴费明细清单。
(三)采集身份信息
各报名点在11月15日前登录广州市随迁子女高考资格审核平台(以下简称“审核平台”,安装文件和账号密码由各区招考办发放),读取随迁子女及其父母的身份证信息,如随迁子女及父母的身份证信息与学籍系统登记的信息一致,则审核平台自动激活待审资格;如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没有在学籍系统登记信息,或登记的信息与身份证不一致,则由学校在审核平台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推荐使用高拍仪上传,目前系统支持的型号为“良田S1500A3AF”),由区招考办审核通过后激活待审资格。
(四)录入审核信息
各报名点在11月16日前将审核对象的有关信息录入审核平台,若审核对象的居住证和社保信息涉及不止一个地市,可分两段进行录入。
三、审核办法
(一)合法稳定职业证明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审核。
各报名点负责就业和住所的审核工作,在2018年11月20日前将随迁子女提交的材料上传至审核平台并提交审核结论。
(二)居住证和社会保险年限的审核。
1.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证办理地点和社会保险缴费地点在广州市、深圳市的(含省社保),由我办通过政府部门数据共享渠道进行审核认定,随迁子女无需提交社保卡以外的证明材料。
2.居住证办理地点和社会保险缴费地点在其他地市的,由随迁子女自行携带《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表》前往有关地市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盖章并打印社保缴费明细清单。上述材料应在11月15日前提交报名点,由报名点上传至审核平台,我办将根据上传的信息录入审核结论。
(三)随迁子女在省内参加中考的审核。
1.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的,无需提交证明材料,由我办直接认定。
2.随迁子女在其他地市参加中考的,需在11月16日前向报名点提交中考成绩单原件,由报名点上传至审核平台,由区招考办根据上传的信息录入审核结论。
3.参加“3 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考生无需进行此项审核。
(四)查询审核结果。
报名点应及时将审核平台上各项目的审核结果告知学生。学生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须在2018年11月30日前到对应职能部门进行咨询和复核,并将相关部门的复核结论材料提交学校,由学校在审核平台申请重新审核。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招考办、各高考报名点要做好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的宣传工作,为随迁子女和家长提供及时、准确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指导。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凡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坚决维护高考工作公平公正和我市招生考试工作的良好秩序。
(二)按上级文件要求,审核完成后,通过审核的随迁子女名单将在广州招考网进行公示,各报名点也应在校内公示本校通过审核的随迁子女名单。
(三)对于报考材料不完整的随迁子女,各报名点应指引考生到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对于明显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各报名点应不予受理,并及时指引考生回原籍地参加高考报名。
做好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保障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客观要求。各区招考办、各高考报名点要高度重视,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工作平稳实施。
附件:
1. 2019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州市参加高考资格审核工作日程安排
2. 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表
3.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考〔2013〕7号)
4.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41号)
附件1.2019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州市参加高考资格审核工作日程安排
附件2. 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表
附件3.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考〔2013〕7号)
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保障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现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1月27日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保障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随迁子女是指跟随父亲或母亲在我省生活、就学的非广东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广东省户籍就业人员子女。
第三条 做好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稳妥地推进随迁子女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
第四条 各地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等相关部门依据本实施办法,具体负责对随迁子女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报考资格审查工作。
第二章 报考条件和实施时间
第五条 按照《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66号)的要求,异地务工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其随迁子女在我省取得入户的,随迁子女不受入户年限、就学年限等限制,2013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第六条 随迁子女在我省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简称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2014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等职业学院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即:“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和高职院校对口自主招生考试):
(一)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二)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父亲或母亲持有我省居住证,有效期截止至当年高考报名规定时间,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
(四)父亲或母亲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累计3年以上(含3年);
(五)随迁子女具有我省中职学校3年完整学籍。
第七条 随迁子女在我省就读普通高中,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2016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一)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二)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父亲或母亲持有我省居住证,有效期截止至当年高考报名规定时间,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
(四)父亲或母亲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累计3年以上(含3年);
(五)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
(六)随迁子女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
第八条 对其他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经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同意,2014年起可在我省借考。
第三章 报考要求
第九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报名参加高考应当在当年高考报名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按要求到就学学校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条 随迁子女报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证明:提供《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二)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三)父亲或母亲的《广东省居住证》(在深圳市报考的提交《深圳市居住证》);
(四)父亲或母亲在我省累计缴费3年以上(含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证明材料;
(五)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及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的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的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当填写《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表》(见附件),并按报考条件要求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由其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教育局审核。经上述四部门认定后方可报名参加高考。
第十二条 随迁子女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应当认真填报基本信息、报考信息及出示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果随迁子女的有关材料及有关证件不齐备或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准报考。对弄虚作假取得报名资格的随迁子女,一经发现,取消报名资格。已被录取的随迁子女,一经查实有关证件不齐备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三条 随迁子女报名参加高考,应使用户口簿上的现用姓名(须与身份证同名)报名,并以此作为考试、录取的依据。随迁子女因本人填报的信息错漏造成无法考试、录取的,其责任由随迁子女本人自负。
第十四条 不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如需在我省参加借考,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同意,方可在我省其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借考。报名时,随迁子女应当出示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同意的有关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其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招生办公室办理高考借考手续。在我省借考的随迁子女应当回到户籍所在省(区、市)参加录取。
第四章 资格审核
第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管理和服务制度,切实加强随迁子女考生报考资格审核,严格规范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全力维护我省招生考试的良好秩序。
第十六条 需在我省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应当在高考报名前向就学所在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汇总,并分送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公安、教育等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根据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的准入条件,认真做好审核、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名单反馈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审核结果确定报考名单,所确定的报考名单由学籍所在中学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并经审定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办理报考手续。
第十八条 各地要积极建立“网上”办公工作机制,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相关信息管理、互通,简化随迁子女报考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随迁子女报考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稳定职业的审核和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累计年限的认定工作,参加社会保险累计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为其随迁子女当年高考报名规定时间。进城务工人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一)在我省范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在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就业登记;
(二)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合法个体经营或其它商业活动。
第二十条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具体负责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我省居住证年限、身份证和户籍情况的审核、认定工作。进城务工人员须持有我省的居住证,其有效期截止至当年高考报名规定时间,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具体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工作。进城务工人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一)在我省拥有自有住房的(具有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等之一);
(二)在我省合法租赁住房的(具有有效期内且已在县级以上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或房屋所在地街道(镇)出租屋管理中心及其他授权办理备案机构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教育局具体负责随迁子女在我省连续就学年限和学籍的审核、认定工作。随迁子女就读中职学校在我省报名参加高等职业学院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须具有我省中职学校3年完整学籍,随迁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在我省参加高考须在我省参加中考并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
第二十三条 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地和居住地不同,其随迁子女符合学籍报考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住所由居住地房屋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相关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协助办理审核手续。
第五章 录取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符合参加高考升学考试准入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在我省参加高考的,与我省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第二十五条 对不符合参加高考升学考试准入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经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同意,高考可在我省借考。在我省借考的随迁子女,须在高考规定时间办理相应手续,须回到户籍所在省(区、市)参加录取,具体录取要求和标准由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确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深入细致地做好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切实发挥好服务保障作用,确保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平稳实施,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随迁子女的数量、分布、居住和流动趋势,并根据进城务工人员的变动和随迁子女的就学等实际情况,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充分挖掘办学潜力,积极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 各级招生委员会要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对符合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做好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招生计划公布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对不符合在我省参加高考条件的随迁子女,要加强与流出地的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政策的宣传,实事求是地将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规定、实施办法和操作程序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发布,为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提供有效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指导,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出现未作规定和细化的有关事项,由省教育、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表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1月27日
附件: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表
考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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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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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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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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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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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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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户口所在地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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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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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现在居住地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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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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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就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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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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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日期 |
就读学校 |
参加中考地市 |
学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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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日期 |
就读学校 |
学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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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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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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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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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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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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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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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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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居 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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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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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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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参保 |
参保地市 |
起止时间 |
办理居住 证情况 |
办理地市 |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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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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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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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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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居 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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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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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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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参保 |
参保地市 |
起止时间 |
办理居住 证情况 |
办理地市 |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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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资料由考生、父母本人填写) 考生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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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意见 |
县(市、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意见 |
县(市、区) 公安局(分局)意见 |
县(市、区) 教育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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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审核中需考生及其父母提供的证明材料,请以附件形式附在本表后面。
附件4.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41号)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要求,现就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省是随迁子女大省,进城务工人员规模大、随迁子女考生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随迁子女教育权利和促进教育公平的高度出发,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通知》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考〔201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扎实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确保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
(一)部门职责。随迁子女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按《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加强统筹和管理,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工作平稳顺利实施。教育部门负责随迁子女在我省连续就学年限和学籍的审核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随迁子女参加高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有效性的审核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审核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合法住所进行审核,具体分工由各地政府结合本地相关部门职能情况予以明确。
(二)报考资格。一是关于社会保险、居住证和完整学籍年限截止时间的计算问题。拟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有我省居住证有效期以及随迁子女高中阶段完整学籍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统一为高考录取结束前(8月31日)。二是稳定就业和社会保险年限认定问题。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和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情况,凭进城务工人员提交联网打印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由随迁子女学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通过《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上的授权码在线验证后予以认定。三是关于办理居住证的问题。拟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在随迁子女高一入学前(9月1日前)已办理居住证,且持有的居住证截止至参加高考当年8月31日属于有效状态的予以认定。四是关于合法稳定住所的问题。拟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住所为农村自建房或单位宿舍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的予以认定。五是关于3年完整学籍的问题。拟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在我省参加中考,但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所在地与父亲或母亲工作所在地为广东省内不同地市的予以认定。
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资格审核的具体情况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指引》(见附件)执行。
三、切实加强和规范随迁子女高考工作的管理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中学要高度重视随迁子女高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要安排专人负责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资格的审核工作,全力维护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工作良好秩序,确保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二)强化信息公开公示。要建立完善随迁子女报名资格信息公示制度,符合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并提出申请的随迁子女,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须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审核结果确定报考名单,所确定的报考名单由学籍所在中学公示,公示信息须包括随迁子女姓名、性别、所在中学、随迁子女父母姓名、相关佐证材料等。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并经审定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办理报考手续。
(三)加大违规查处力度。要建立完善随迁子女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倒查追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报名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在广东省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的资格,同时不再重新办理补报手续。对在随迁子女报考资格审核、公示中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切实优化办事流程。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并公布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工作流程。要创新工作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上办事大厅,逐步建立并完善网上部门联审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对符合报考条件并提出申请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应当在高考报名前向就学所在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汇总,并分送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审核、认定工作。随迁子女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需要跨市审核认定的,由所在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统一汇总并协调相关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审核手续,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务必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有关考生的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要认真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及早引导随迁子女考生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以免错过了户籍所在地高考报名时间;对错过了户籍所在地高考报名时间的考生,应于我省高考报名截止前到学籍所在地中学提出回原籍报考的申请,由各地招生考试机构汇总上报省招生办,以便协调相关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做好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工作,确保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此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指引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指引
认定类别 |
具体情况列举 |
处理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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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稳定职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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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的 |
予以认定。 |
2 |
考生家长为个体商贩、创业人员 |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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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考生家长在农村务农 |
持有土地承包合同或务农劳动合同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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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考生家长为企业退休人员 |
退休前在广东省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三年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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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稳定住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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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的 |
予以认定。 |
2 |
住所为农村自建房(含家长自有房、租赁)的 |
家长自有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予以认定。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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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考生家庭住所为单位宿舍 |
提供证明材料,并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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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考生父母已在我省购买商品房但未办理好不动产权证书 |
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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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类别 |
具体情况列举 |
处理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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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有效期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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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考生父亲或母亲在随迁子女高一入学前(9月1日前,时间不限)已办理居住证,且在高考录取结束时(8月31日)持有有效居住证的 |
予以认定。 |
2 |
考生父母在当地居住,但未办理居住证 |
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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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考生父母在广东省购房但未办理居住证 |
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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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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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考生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截止至高考录取结束时(8月31日)缴费年限累计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 |
予以认定。 |
2 |
考生父母仅购买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一种 |
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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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考生父母有工作,但未办理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
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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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类别 |
具体情况列举 |
处理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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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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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及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 |
予以认定。 |
2 |
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并在我省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但考生学籍所在地与父母工作所在地为广东省内不同地市 |
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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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随迁子女不在我省参加中考,但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 |
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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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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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考生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本上 |
考生父母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2 |
父亲母亲分别符合部分条件 |
考生父亲及母亲双方条件综合满足资格要求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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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随迁子女往届考生是否可在广东省内报名参加高考 |
考生参加地市中考、具有我省连续三年完整高中学籍、父亲或母亲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在广东省报名参加高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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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考生父母婚姻关系变更或考生父母身亡导致监护人变更 |
需提供监护人变更证明(法院判决书或监护人公证书等)。依据监护人条件审核考生报名资格,考生监护人符合相关要求考生即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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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考生父母为广东省内户籍,考生为外省户籍 |
考生将户口迁入广东省内可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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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符合随迁子女在我省高考报名条件的 |
各市要做好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的解释工作,并告知考生回到户籍所在省(市、区)报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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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错过了户籍所在地高考报名时间的 |
由各地市招生办负责汇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招办,省招办协调相关省(市、区)做好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 |
通知来源: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